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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专题学习资料

发布日期:2015-12-23 编辑:肖文忠 来源:江西省体育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认真审议并高票通过了现行宪法发展进程中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实现了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提出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在全党全国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进一步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   一、宪法的基本原理   概括地说: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的基本内容,“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是宪法的本质,“国家根本大法”表明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宪法的基本概念   1、宪法是法,是国家根本法   一个国家有许多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等。宪法只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马克思曾用“宪法—法律的准绳”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因此说,宪法是法,但不是一般法,是一种特别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一般法只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我国宪法序言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里所说的根本制度就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这里所说的根本任务指的是宪法序言所宣布的“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为了保证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巩固与发展,促进根本任务的完成,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些规定所涉及的也是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二是宪法是其他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他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依据。   三是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般的法。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但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应被修改或撤销。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宪法均以明文规定根本法的最高地位。四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国家的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而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由于宪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为确立和保持根本制度的原则性和稳定性,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宪法时,必须采取比制定和修改一般法律更为慎重的态度。这就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原因。世界各国的一般法律通常都由普通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案和法律修正案的通过只须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赞成。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的国家要成立制宪会议,有的国家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或者宪法修改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有的国家甚至还要举行全民投票,由全民公决。即使不设专门机关的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宪法时,也必须得到立法机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赞同才能通过。   2、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不像其他法律具有那样长久的历史,它是以近现代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这之前不存在我们所说的宪法。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为了防止封建制度复辟,巩固革命取得的胜利成果,资产阶级通过自己的国家政权,用法律的形式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固定下来。这就是资产阶级的宪法。   同样,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争得民主之后,也颁布了自己的宪法,确认自己取得的胜利成果,使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化。宪法是民主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法国人权宣言所宣布的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说明宪法具有权利保障书的特性。历史表明,世界各国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以后,无不产生反映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宪法。这种宪法严格地说只是资产阶级的权利保障书,但它对于劳动人民亦并非毫无意义。因为劳动者是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主力军,保障资产阶级权利的宪法在形式上不能不同时承认工人、农民的权利。这就有利于劳动人民进行斗争,迫使资产阶级实现在宪法中作出的诺言。   我们可以了解到无产阶级制定的宪法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同时也认识到广大被剥削的劳动人民只有团结起来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并非天赋,也不来自任何人的恩赐。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争得权利和自由之后,十分珍惜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并且用宪法把它记录下来,凭借宪法的强制力予以保障。无产阶级宪法作为权利的保障书,严格地说,它所保障的是劳动者阶级的权利,随着我们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的不断扩大,它所保障的对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宪法与宪政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叫“民主宪政”、“立宪政治”。对宪政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间内很少论及。毛泽东早在1940年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这对我们认识和理解宪政的概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宪政是指一种国家制度,它保证所有国家机构都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且所有的法律及其解释都符合宪法的文字与精神。   从理论上说,所谓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简单地说,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并严格遵守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准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并严格遵守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换个角度看,让法治中的“法”上升到宪法,法治也就自然上升到了宪政的高度。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同时又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即严格实施宪法有助于防止那些过分严厉的“恶法”成为法律。宪政的首要意义在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政府侵犯,防止在民主社会里发生“多数人暴政”。这也就是为了防止法律等违反宪法,有必要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我们今天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的重要意义也在于此。 宪法能为我做什么   宪法能为你我做什么,这个问题太过于实用主义了,但是,宪法确与我们的实际生活有着密切关系,只是这种密切关系我们没有深切体会到,或者说我们这个社会还没有建立一个良性、有效的宪法审查监督机制。   从实际生活中看,假如我家房子要拆迁了,有关部门通知我,我可以得到部分补偿并可以选购城边新盖的住宅楼,但必须在期内搬走。我本不愿意搬,而且觉得政府所定的拆迁费太低了。我还怀疑有关部门和开发商之间有幕后交易,共同获得高额利润。我想找当地的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却不知道他是谁,情急之下,我找了一群和我一样不满意拆迁的邻居,集体到当地政府门前交涉,结果被当地有关领导指责为“聚众闹事”,并让公安部门出面强行驱散。由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我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了几天,不得已做了检讨。拆迁的期限到了,开发商以有关部门支持作后盾,强行拆除我的住房,给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我去当地法院控告,但有关部门对法院施加压力,上级法院也下达文件通知,一概拒绝受理任何关于拆迁的案件。我觉得政府及其部门中少数人与开发商串通一气,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于是又发表了一些对法官和其他官员不利的愤激言论。结果,不但我没诉成别人,别人反而诉我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且一审判决我败诉。我似乎已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   这种事情,可能并未发生在你我身上,但确实发生在我们周围,全国各地都已经或正在发生着这类事情。   案例:孙志刚案   2003年3月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悲剧性事件。武汉某大学的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某服装公司从事设计工作。3月17日晚,孙因未携带任何证件上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所待遣送。次日,孙志刚称自己有病而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凌晨,他遭同病房被收治人员殴打致死。   这一事件及以后发生的要求对行政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广泛的讨论,国务院审时度势,很快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相应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重大改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肯定。   近些年各方面反映比较多的一个是劳动教养制度违宪问题。   二、宪法理论中若干重要制度   (一)宪法发展简史   1、近代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任何宪法的产生都不可能是孤立的法律现象,社会内部蕴含着处于不断变化状态的经济、政治、文化因素是推动宪法产生的主要根源。从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末,是资产阶级革命在欧美几个大国取得胜利的时期。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就是在这个时期的北美洲和欧洲的若干国家中出现的。   ①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②美国宪法。如果说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那么美国宪法就是成文宪法的先驱。   ③法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近代中国宪法的产生   从19世纪末期清政府政府立宪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立宪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请政府的预备立宪时期,辛亥革命与军阀的尝试立宪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①清政府预备立宪(1895—1911)   ②尝试立宪(1912—1926)   ③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8)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年至今)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带来了国家性质的根本改变。在这一时期,除了作为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之外,中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   ①《共同纲领》。   ②1954年宪法。   ③1975年宪法。   ④1978年宪法。   ⑤1982年宪法。   ⑥宪法修正案。   到目前为止,1982年宪法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经过了四次修正。绝大多数修正发生在序言和总纲,并主要集中于经济制度的调整。其中:1988年两条;1993年九条;1999年六条;2004年十四条。 当代宪法发展的特点   随着各国宪政建设经验的积累,各国宪法的内容和形式日臻完善。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而且大都又采用单一法典的形式。根据对150部成文宪法的统计,由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宪法的国家只有十几个,其他都采用单一法典的形式。宪法的发展变化不仅表现在形式上,尤为突出的是表现在宪法的内容上。宪法的内容日益增加,主要增添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对经济制度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针政策的规定。   2、对教育科学文化及其发展方针的规定。   3、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4、议会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强化。   5、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扩大。   6、紧急权的规定。   (三)宪法的监督   1、宪法监督的含义。宪法监督就是指国家保障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依照宪法规定的监督宪法实施的程序,保障文本上的宪法成为现实中的宪法的一种宪法实施制度。   2、宪法监督的体制。一是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的体制。该体制的形成,源于美国的宪政实践。美国宪法监督制度实际上是通过法院判例逐步确立起来,而并非宪法明文授权的宪法监督制度。二是宪政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这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政法院,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体制。三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这是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而不是负责裁判案件的法院来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体制。该体制源于不成文宪法传统的英国。   3、我国宪法的监督及实践中两个案例。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的标尺。而宪法监督则是宪法实施的关键环节,可以说,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证。从我们国家现阶段宪法实施的情况看,那种公然践踏宪法的现象已经基本不存在了,法治建设正在不断向前推进,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观念已有所增强。但无庸讳言,宪法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由于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我国对于宪法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宪法监督的机制都还有待研究,更有待今后予以解决。   案例1、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案例2、“洛阳玉米种子案”---人大职权与司法独立   案例3、罗彩霞案 我国宪法主要内容   (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1、国体。国体是指一个国家的阶级性质,它表明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宪法对国体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1982年宪法全面地总结了建国以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的特点和要求,在国家性质的规定上恢复了1954年的提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就是指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外民主法治国家,政体主要是代议制政体。在我国,代表制政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各部分领土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种:单一制与复合制,复合制又按其整合程度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应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制度的总称。一般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的资格、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与程序、确定当选的制度以及选举人与当选人的关系等等。   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各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宪法关于选举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普选制原则。二是规定普遍、直接和间接相结合、自由平等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原则。三是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了不同的年龄要求。四是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专员全面负责选举工作。五是选民可以撤换、罢免议员、代表,并可对代表的日常活动实行监督。 政党制度。政党制度是关于政党组织、政党活动及政党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宪法对政党制度的确定,一般是规定政党体制(包括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政党的活动范围和活动原则以及政党的法律地位等。   我国宪法对政党制度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一是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作用和历史地位。二是规定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的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指导思想。三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以充分肯定。四是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国家象征。国家象征也就是国家标志,是指由国旗、国徽、国歌的图案和声响所代表的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通常在国家的宪法和特定的法律中都有规定。   (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基本权利概述。   2、基本权利的内容。   ①平等权。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   ④人身自由。   ⑤私有财产权。   ⑥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这项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   ⑦文化教育权利。一是文化权利,二是受教育权利。   ⑧监督权和请求权。   ⑨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公民基本义务概述。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是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义务的基础。现代各国多在其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早期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多注重公民的赋税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法律观念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法律义务范围也随之扩大。总的来说,国外宪法更强调公民的权利,对义务则规定较提得较少。   公民基本义务内容:   ①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②遵守宪法与法律的义务   ③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④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⑤依法纳税的义务   ⑥劳动的义务   ⑦受教育的义务   ⑧计划生育的义务   ⑨父母和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2、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国家机关指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及特别行政区机关。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当然,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在特别行政区,包括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简短结语: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可以明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最主要的是依宪治国。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宪法和代表法都明确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里最重要的就是遵守宪法,在依宪治国中,人大代表能够发挥重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是推进依宪治国的重要力量。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传统比较久远的国家里,搞法治是任重道远的。改革开放30年,法治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法治建设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纵观30年法治建设进程,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法治观念和守法精神淡漠,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善,法律效率较低,社会维权成本过高,等等。而这些问题的背后存在着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法治精神之间的时间错位。这也就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必须把提高全社会宪法观念摆在重要位置,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努力创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全社会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基本行政准则,将学法守法用法作为自身的行为操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树立正确的宪法理念,提高宪法知识水平,培养宪法意识,提高运用宪法的能力。做好这些工作,必将加速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这也印证了法治建设一条规律:一种新的法律价值观和法律思想一旦形成并深入人心,就会成为一种冲破旧体制、重新塑造社会面貌的巨大力量,没有这种力量的参与,任何重大的改革都是不可能的。最后,让我们以小平30年前的展望作结语:“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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